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电尚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6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洪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刘忠诚,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华电尚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尚义县。法定代表人:王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连庆、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电尚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北华电尚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北华电尚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7372元,减半收取28686元,由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898元,减半收取17449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77449元,由河北华电尚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万军审判员  安东海审判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