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韦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