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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绍翠与孙瑞芳、徐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翠,孙瑞芳,徐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朱绍翠,农民。被告孙瑞芳,农民。被告徐华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翠诉被告孙瑞芳、徐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绍翠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解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