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津市格兰气体压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格兰气体压缩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天津市格兰气体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201-49。申请人天津市格兰气体压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0500053-22956632,出票人南京佳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琴芮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建行溧水支行,出票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4日,有背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格兰气体压缩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柏林审判员 徐南京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