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志良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志良,顾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特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路98号尊宝大厦一层、六层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方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宇亮、陈鉴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志良。被申请人:顾德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笑庆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借款人何勤龙、被申请人郑志良签订编号为107012012002335号《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最高额授信额度为2000000元,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志良、被申请人顾德娟签订编号为107012012002335号《最高额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民里98号的房产为上述《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项下的申请人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至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204**号)。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根据借款人何勤龙的申请,向借款人何勤龙出借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根据借款人的要求打入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3日,借款人何勤龙在2014年10月23日前均按约支付借款利息,但在2014年10月23日借款到期日,借款人何勤龙未如约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何勤龙未归还本金及支付逾期罚息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他项权证登记,现借款人违约,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其抵押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综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1、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民里98号的房产进行拍卖或者折价变卖;2、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或者折价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下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至2015年4月15日,本金1996266.55元,逾期罚息99863.23元(暂计至2015年4月15日,逾期利息以1996266.5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申请人未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共计2101129.78元);3、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申请受理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借款人何勤龙、被申请人郑志良签订的《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由申请人郑志良、顾德娟以其名下位于锦城街道新民里98(3幢整幢)为上述《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申请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志良、顾德娟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民里98(3幢整幢)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20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1996266.55元、利息99863.23元(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止,此后至款项还清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1905元,由被申请人郑志良、顾德娟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丽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