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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孩子正在读高中,不想因为离婚影响孩子学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汤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吴 微审 判 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