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孩子正在读高中,不想因为离婚影响孩子学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汤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吴 微审 判 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