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超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超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18号1幢。负责人周叶君,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毅,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被告南京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819号。法定代表人耿敬超,南京超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23号1栋。法定代表人蒲万树,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辉,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公司)与被告南京超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顺公司)、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毅、被告超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敬超、被告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万树及委托代理人范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任涛、韩爽、人民陪审员陈语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