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与金华市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金华市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小楷,沈滨刚,傅燕芳,沈锦旺,傅小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住所地金华市望府街212号。负责人:邵玉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莉娅、曹云龙,公司员工。被告:金华市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国贸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黄小楷,总经理。被告: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沈滨刚。被告:黄小楷。被告:沈滨刚。被告:傅燕芳。被告:沈锦旺。被告:傅小君。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诉被告金华市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小楷、沈滨刚、傅燕芳、沈锦旺、傅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