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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康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田某甲,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诉称,200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疑心过重,经常对我进行殴打。在家实在无法沟通。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将我赶出家门,夫妻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离婚,并抚养一个孩子。被告田某甲辩称,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夫妻闹意见是有原因的,主要是原告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常交往,只要她能够改变生活态度,被告是可以再谅解她。只要不离婚,被告的缺点可以有���改进,无则加免,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田某乙。2008年,夫妻因家务琐事登记离婚后经人劝和复婚。××××年××月××日生育女孩田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时有吵嚷,2015年2月17日晚,原、被告再次吵嚷,夫妻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一子一女,夫妻间虽有吵嚷,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感情,珍惜子女不受精神伤害,相互谅解,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双方是能够共同生活的。且夫妻分居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