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剡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