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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杜发臻与王孝利、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臻,王孝利,王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杜发臻,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王孝利,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王秀荣,女,约46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发臻诉被告王孝利、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发臻撤回对被告王孝利、王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杜发臻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