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杜发臻与王孝利、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臻,王孝利,王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杜发臻,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王孝利,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王秀荣,女,约46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发臻诉被告王孝利、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发臻撤回对被告王孝利、王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杜发臻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