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诉庄桂云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庄桂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23号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吉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虹瑞,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桂云,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庄桂云达成和解,被告庄桂云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