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