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玉松与郑科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松,郑科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337-2号原告李玉松,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科题,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原告李玉松与被告郑科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松诉称,被告郑科题于2013年2月15日向原告借现金5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审理认为,因长乐市公安局已对被告郑科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犯罪且尚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枫审 判 员 黄春登人民陪审员 陈国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琳适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