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小淼与王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淼,王巍,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18-1号申请人张小淼,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巍,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杰,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巍、乔杰共有的位于武陟县龙源镇朝阳二路东段北侧康宁巷1排13号的房产一处,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裁定七日内履行义务,如遇期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