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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小淼与王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淼,王巍,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18-1号申请人张小淼,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巍,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杰,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巍、乔杰共有的位于武陟县龙源镇朝阳二路东段北侧康宁巷1排13号的房产一处,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裁定七日内履行义务,如遇期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