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祥勇与张元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勇,张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勇。被执行人:张元平。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元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2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