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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波、徐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玉,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陈耀兰,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李波,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徐开凤,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徐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一〇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