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胡某某,女,36岁。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乙),男,34岁。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发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周某某于2000年12月结婚,于2001年11月26日生有一女周某甲。2005年2月,她带着周某甲到昆明打工,被告周某某以她下落不明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周某甲由被告周某某抚养。但从2005年至今,被告周某某并未抚养周某甲,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由于她没有工作,也没有土地,周某甲已上初中,学习及生活费用较大,为保证周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她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周某甲变更由她抚养,被告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针对所诉事实,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口登记卡、户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全户人员简况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周某甲的身份。2、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决书一份,用以证明法院判决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周某甲由周某某抚养的事实。被告周某某辩称:他们离婚时,女儿是判给他抚养的,被胡某某强行带走了,这十几年他一直在找女儿,他不同意变更,愿意抚养孩子。被告周某某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周某某对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0年农历冬月21日举行婚礼,2001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1年11月26日生有一女周某甲。2005年9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周某甲由周某某抚养。法院判决后,孩子周某甲一直跟胡某某生活,被告周某某并未抚养周某甲,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经法庭征求周某甲意见,她明确表示她愿意跟她母亲生活。原告胡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将周某甲变更由她抚养,被告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周某甲系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所生子女,原、被告双方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院判决周某甲由周某某抚养,近十年来,周某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周某甲也不愿意跟他生活,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周某甲随母亲生活较为有利,因此,原告胡某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将周某甲变更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从2015年5月6日起至周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已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发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