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孝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冯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1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贾利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孝刚,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1日作出(2014)凉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伊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