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吴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徐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小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