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刘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军,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6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军,男,1986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杰,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马海军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596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海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杰给付415.828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其在诉讼中冻结被执行人刘杰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从冻结的账号中扣划13979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1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审 判 员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