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石某甲1故意伤害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8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8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厮打,造成被害人王某受轻伤。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7时许,在利辛县,被告人石某乙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石某甲将王某的鼻部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对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石某乙、石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林审 判 员 贾清海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