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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长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巩国良、段燕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国良,段燕华,庞大汽贸集团长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国良,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大康,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燕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大康,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大汽贸集团长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北2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艳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巩国良、段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庞大汽贸集团长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受理了上诉人巩国良提出的反诉并对反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应通知巩国良及时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如巩国良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缴纳,才应按其撤回反诉处理,原审法院在未通知巩国良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不妥。综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52元,退还上诉人巩国良、段艳华。审 判 长  王国聚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