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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2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065,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200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邓坤君,系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邓坤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珠海市拱北侨光路118号12栋501房梁某乙的家里进行卫生工作时,乘房内梁某乙夫妇离开,家中无人之机,将主人房门锁撬开,从主人房内盗得人民币1500元、三星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元)。另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在广州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盗窃所得的三星牌手机,并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羁押,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害人王某(梁某乙之妻)赔偿款项人民币9000元。再查明,被告人陈某200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梁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海鑫远程指纹识别系统查询信息反馈单,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括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