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寿炳与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审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寿炳,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田路27号,机构代码为55200185-3。法定代表人胡文彬,该局局长。原告张寿炳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审批一案,原告张寿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寿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寿炳负担。审 判 长 姚代正审 判 员 吴高丽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