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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凡,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身份证号码×××7570。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