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02-07-000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渤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镇江市金港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汤道平、姚永霞,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汤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以5万元/亩的价格向原告提供丁卯园区500亩土地等内容,原告基于承诺选择镇江新区丁卯园区进行投资,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原告公司营运困难。请求判令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立即以5万元/亩的单价拨交丁卯园区500亩土地。被告辩称:1、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约定义务;2、被告对原告的投资创业给予支持和帮助,原告的诉请不符合实际,应予驳回;3、投资协议的主体是美国艾塔斯科技公司和被告,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本案立案时所立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理查明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不符,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本院认为,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美国AetasTechnologyIncorporated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体是美国AetasTechnologyIncorporated,本案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签订时尚未成立,因此,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根据该投资协议主张权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