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鸿伟与李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鸿伟,李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胡鸿伟,男,汉族,1987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小龙,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鸿伟诉被告李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鸿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胡鸿伟负担。审 判 长  闫平平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人民陪审员  何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