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陈溢峰,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包健,刘慧兰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01号红星村村委会办公楼8楼北。法定代表人罗跃,董事长。被告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办公楼302房。法定代表人陈溢峰,总经理。被告陈溢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646号海关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包健,总经理。被告包健,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慧兰,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