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李享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李享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相,系该行职员,住瓦房店市土城乡李大村于店屯**号。被告李享柱,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诉被告李享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享柱已经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