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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旭波,洪波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波,李旭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原告洪波,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鑫,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旭波,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洪波与被告李旭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旭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为万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旭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