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水成与薛军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成,薛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水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成诉被告薛军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水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水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