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小华与姚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华,姚佐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杨小华,男,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518。被告姚佐锋,男,苗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6831。原告杨小华诉被告姚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杨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佐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医疗费4566.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000元。本院认为,医院医嘱没有要求加强营养,但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200元。4、误工费原告诉请2266元。本院认为,原告自事故发生至出院共7天,根据医嘱全休两周,共误工21天。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平均月收入为3158.75元/月。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为2211.12元(3158.75元/月÷30×21天)5、交通费100元。6、事故责任划分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保险以及车主情况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姚佐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院认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56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2211.12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7428.03元。由于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的损失未能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7428.0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佐锋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小华7428.03元。二、驳回原告杨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佐锋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泉审 判 员 卢泽辉代理审判员 蒋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