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高某某,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田晓丹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