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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高某某,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田晓丹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