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国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5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国安,原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个体水泥粉磨加工经营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月8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收监。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雄刚、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国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鄂应城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国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曹国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曹国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庆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叶艾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