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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余吾煤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双方已和好,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