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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建成与被申请人周成福、罗晓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建成,周成福,罗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89号原告毛建成。被告周成福。被告罗晓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毛建成与被申请人周成福、罗晓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建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成福、罗晓红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东湖巷社区居委会2幢204号房屋(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06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成福、罗晓红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毛建成所有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东湖巷社区居委会2幢204号房屋(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06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