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钱伟与王五一、万静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王五一,万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钱伟。被执行人王五一。被执行人万静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3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五一、万静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五一、万静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王五一、万静萍向钱伟清偿借款195,000元及相应利息;2、王五一、万静萍向钱伟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195,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3,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五一、万静萍银行存款人民币207,1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