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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书河与杜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河,杜洪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7号原告赵书河,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杜洪雨,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河诉杜洪雨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书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书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王新亭人民陪审员  马同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