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五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锋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锋,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曹锋。被申请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申请人曹锋以被申请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差欠其劳动报酬,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劳动报酬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330000元。案外人谭志勇、周蓉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08号欧林湾大公馆3栋1单元19层4号商品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锋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33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谭志勇、周蓉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08号欧林湾大公馆3栋1单元19层4号商品房。申请人曹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