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与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住所: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13-1。法定代表人:于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邸富科,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局子街1558-13。法定代表人:李慧晶,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与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共计775元,由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池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助理审判员 刘 瑶助理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