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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志荣与陈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荣,陈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99号申请人刘志荣,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崔东明(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陈枫,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荣与被告陈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霏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