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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高朝武与高朝武、谢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高朝武,谢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江山新村二路1幢4-301室。法定代表人:周剑,系董事长。被告:高朝武。被告:谢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朝武、谢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超明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