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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善明与钟广福、李亚秀、钟海洋、钟小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明,钟广福,李亚秀,钟海洋,钟小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刘善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平广,男,汉族。被告钟广福,男,汉族。被告李亚秀,女,汉族。被告钟海洋,男,汉族。被告钟小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明诉被告钟广福、李亚秀、钟海洋、钟小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明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2.50元,由原告刘善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