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 2014)武法执字第121号梁洪新与陈淑华,陈艳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新,陈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梁洪新被执行人:陈淑华,陈艳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751号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于2014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日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王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新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