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王永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永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344号原告:刘强,男,1970年9月4日出生。被告:王永利,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刘强与被告王永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秀萍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