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磊磊与骆跃彬、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磊磊,骆跃彬,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高磊磊,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骆跃彬,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春。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磊磊与被执行人骆跃彬、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合计:103,7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跃彬、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岩温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