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建宾与杨军兴、郭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宾,杨军兴,郭翠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72-1号原告邓建宾。被告杨军兴。被告郭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宾诉被告杨军兴、郭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范胜利自愿将自己名下在怡祥园6号楼602室房产给原告邓建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范胜利名下在怡祥园6号楼6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李兴亮人民陪审员 王海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