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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强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大志、谢应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大志,谢应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大志,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谢应朝,男,住址同上。系谢大志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强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大志、谢应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大志、谢应朝应履行执行款213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怀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惠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