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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敬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敬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潘敬泰,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焕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陈焕焱,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宁,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敬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敬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潘敬泰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